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61號聲 請 人 林吉利 代 理 人 鄧又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61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 +1 )×10×51元=5,610 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民國(下同)107 年8 月31日起至109 年8 月30日止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即電費1,129 元、瓦斯費700 元、雜支1,000 元)核定之依據,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各期帳單、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三、請提出聲請人109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交通工具行照。 四、聲請人陳報其自107 年9 月1 日至109 年4 月23日於建築工地擔任臨時工,平均每月收入約12,000元,惟其陳述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不符,是請聲請人補陳更生前2 年任職於臺北市消防設備職業工會、揚昇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聯昇營造有限公司至迄今之每月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另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提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併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成立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九、應具體表明曾經協商成立,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暨應提出還款證明(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十一、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十二、請陳報聲請人之房租匯款證明、106 年7 月迄今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十三、請聲請人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母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最近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財政部國稅局107 至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等?並釋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四、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五、請聲請人說明何以郵局存簿內頁影本中,於108 年9 月18日曾自第一銀行匯入2,985 元、108 年9 月20日自第一銀行匯入4,485 元、109 年6 月17日自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入2 萬元、於108 年4 月3 日自彰化銀行匯入3,850 元、於108 年5 月3 日自中國信託匯入3,000 元、於108 年5 月13日自中國信託匯入8,250 元。 十六、觀諸聲請人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新北市政府曾於109 年4 月20日匯入3,000 元,則聲請人是否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而漏未陳報? 十七、請聲請人釋明何以每月通訊費用高達1,923 元,及安裝第四台之必要性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