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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聲請人
許文章
代理人
蕭仁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聲請人之債權
    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算,合計為3,87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
    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
    細)。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又依聲
    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記載聲請人之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協商後有何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
    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請陳報
    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請提
    出相關協商證明文件。
四、財產目錄狀況: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6年11月13日起迄
    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㈡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
    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
    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
    陳報本院。
五、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
    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
    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
    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請聲請人提出呷天下小
    吃店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
    營業及收入情形。
六、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
    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㈢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
    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6
    年11月13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
    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
    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七、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必要支出數額、原因
    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
    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
    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㈡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水
    、電、瓦斯費)?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
    明原因理由。
  ㈢請就聲請人所陳報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及提出最近4至6個
    月以上之帳單明細,並說明每月需支出國民年金勞保費8,77
    6元、雜費支出3千元之必要性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
    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並請提出受扶養人之
    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查詢清單及相關支出證明文件,。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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