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聲 請 人 許文章 代 理 人 蕭仁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沂㐵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聲請人之債權 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合計為3,87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 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之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請提出相關協商證明文件。 四、財產目錄狀況: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6年11月1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㈡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 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請聲請人提出呷天下小吃店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 營業及收入情形。 六、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㈢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11月13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必要支出數額、原因 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㈡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費)?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㈢請就聲請人所陳報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及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帳單明細,並說明每月需支出國民年金勞保費8,776元、雜費支出3千元之必要性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並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及相關支出證明文件,。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