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25號
- 聲請人
- 林沛涵
- 代理人
-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10+1)×43×10=4,730 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提出聲請前五年內「承鋒創意科技有限公司、泓鋒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營業活動種類、內容及營業額資料,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承鋒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泓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
五、提出最新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六、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七、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含保險契約)。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
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
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
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
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2 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
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 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
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
、行照影本、聲請前2 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
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
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吳采湄就該扶養義
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該
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並提出吳
采湄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7 至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債權人清冊:應提出對債權人粘文福、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溫存能之債務存在及借還款紀錄之證明文件。
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