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31號聲 請 人 吳鼎硯 代 理 人 張紋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王敏芳 附 件: 一、請聲請人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4 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 ×51×10=2, 040元】);並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除已提出之大安九號有限公司民國109 年7 月至9 月薪資單外,另請聲請人陳報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7 年12月3 日起至109 年12月2 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提出聲請人104 年度至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最近6個月房屋租金之繳款單據等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配偶陳○○、長子吳○○,其等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並提出相關文件說明之。另聲請人本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提出該家屬、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並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及上開受扶養人陳○○、吳○○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一、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若有遭扣薪,另請提出相關扣薪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 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