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楊雅萍
- 當事人黃永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2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永順 代 理 人 朱健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蘇 泠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7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43×10=3,010】);亦應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回覆報告書所示,聲請人曾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當時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日期、分期付款期數、利率、每期應還款金額、毀諾時點、毀諾時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詳實敘明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三、觀之聲請人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列有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及執行業務所得,請詳細說明此為聲請人何收入?為何未列入聲請請本件清算程序前2年之收入內?目前是否仍有持續支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 件,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 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從證明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本院自得不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七、請就聲請人陳報之車貸部分,詳實說明債權人、貸款總額、期數、每期應繳付之金額、目前已支付期數、尚未清償之金額,並提供每月繳款證明及相關釋明文件。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一併陳報本院,勿僅提出保險單。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前2年即107年8月13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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