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26號聲 請 人 周世英 代 理 人 連思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鄧筱芸 附 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 人,連同聲請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8 ×10×51元=4,08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 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說明。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聲請人所主張債務總金額與調解程序中債權人所提出者數額不同,請務必查明),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7 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聲請人提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7 年8 月7 日)起迄今,期間如有財產變動狀況(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聲請清算前5 年內(即109 年8 月6 日回溯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 六、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即107 年8 月7 日起至109 年8 月6 日)」及「聲請清算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 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存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可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請提出自107 年8 月份至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另請特別說明聲請人所提出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來自「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以及「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收入等類別收入之性質,產生該項收入之原因,及為何與收入及狀況說明書所載數額不同之原因。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自107 年8 月7 日起至109 年8 月6 日止,及聲請更生迄今之支出數額,請分別製作): ⒈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所載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下列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 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茲詳述如下: ⒉健保費1 年15,804元:請提出每期實際支出單據。 ⒊水費405 元、電費2,324 元、瓦斯費1,250 元:請提出每期支出單據,及說明與同住者分擔方式。 ⒋膳食費8,000 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⒌交通費1,28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及提出每月實際支出單據(如加油發票、悠遊卡儲值證明,抑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定期票之購票證明)。 ⒍電話費925元:請提出附有帳單收件人姓名之至少最近3 期 之電信費帳單。又本件是否有變更電話費方案或酌減通訊費用之空間?若有,請提出修正後之電話費數額。若否,請說明原因為何? ⒎醫療費150 元:請提出診斷證明書及每月實際支出收據。另請務必說明配偶醫藥費為何支列於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必要性為何?暨請提出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前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所得清單。 ⒏如有固定之稅賦開支或其他支出在內之必要支出數額,亦請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倘有受扶養之人,則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 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