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張素蓮 代 理 人 張嘉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沂㐵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合計為3,01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 ,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債務人清冊。三、財產目錄狀況: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民國107年1月9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㈡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餘額,並將該公會核發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陳報本院。㈢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 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請聲請人提出綵錦裕企業社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 營業及收入情形。 五、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工作,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㈢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07年1月9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