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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鄭美玲、程耀輝、郭明鑑、麥康裕、李增昌、陳勝宏、黃男州、吳東亮、利明献、郭豐賓

  • 被告
    林維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金苗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浩耘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政宏滙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建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毓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維珍 代 理 人 陳建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洪金苗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邱浩耘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債務人林維珍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41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第141 條之規定乃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是債務人縱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立第141 條之規定給予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機會,此觀該條立法理由即可明知。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此外,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2 條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5 號民事裁定不免責後,聲請人已經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數額,即聲請清算前2 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聲請人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新臺幣(下同)139,910 元,並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林維珍於106 年7 月26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事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330 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12月15日上午十時進行更生程序,嗣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06 年12月20日以簽呈方式表示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難認聲請人有盡力清償之情事,本院無從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於108 年4 月10日轉由本院民事庭辦理,並經本院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裁定自108 年5 月20日下午4 時開始進行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08 年10月29日以108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調查審認債務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不免責之事由,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而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5 號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在案,上開事實經本院職權調閱相關卷宗閱核無誤,應屬有據。而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可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是本件債務人是否得以免責,應視是否有符合前開條例之清償數額而定。 ㈡依本院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5 號裁定所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139,910 元,再扣除清算程序進行中受分配額0 元,即應清償數額為139,910 元。而聲請人自受不免責裁定後,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之金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即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所示金額)均已達如附表「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欄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匯款憑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1-27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各相對人之回函確認在案聲請人給付之數額無誤(見本院卷第57-105頁);從而,堪認聲請人主張其因消債條例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已達該條規定之數額等語,應屬可採。則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於法並無不合。 ㈢本件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已達最低應受分配額並同意免責,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清償金額並對債務人聲請免責無表示意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清償金額並對債務人聲請免責交由法院職權認定,而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雖主張債權仍未受完全清償、債務人應於閒暇時間另覓兼職,積極增加自身收入以維繫生活支出並償還欠款等不同意免責云云,惟按「(六)為積極鼓勵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債條例第141 、142 條分別對於債務人繼續清償之情形,規定得聲請裁定免責。(七)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明定『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42 條規定聲請免責者,法院應斟酌……及債權人受償情形』,即表明追求債權人權益保障之衡平。是以為使債務人得以重建其經濟生活,債權人得獲致最低限度保障,宜賦予債務人依其利益選擇依第141 條或第142 條聲請免責之權利。惟法院於債務人因第133 條受不免責裁定而依第142 條聲請免責時,仍應先審查第141 條之要件,於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依其情況顯恆無法符合第141 條之要件時,例外得裁定免責。(八)揆諸消債條例第133 條之立法意旨,乃亦含有對債務人不誠實行為及未努力清償債務之懲罰,與第134 條之立法意旨並無殊異,二者僅要件設計不同。故債務人因依第133 條受不免責裁定而欲聲請免責時,所應審查者原則為第141 條」(司法院民事廳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002160號第2 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9 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之初步研討結論參照)。次按「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 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7年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討論意見參照)。據此,本件聲請人前因構成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5 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後,依同條例第141 條規定,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原則上僅就其有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41 條之要件而為審查,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是債權人所執前開主張,洵非可採,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亦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第142條所規定之免責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蔡忠衛 ┌──────────────────────────────────────────┐ │附表:(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09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9 號│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剩餘額 │公告債權│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 │ 已受償金額 │ │ │ │ │ 比例 │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 │ │ │ │ │ │ │(即139,910 元×公告│ │ │ │ │ │ │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 │ │ │ │ │ │五入) │ │ ├──┼─────────┼──────┼────┼──────────┼──────┤ │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216,816元 │ 3.58% │ 5,009元 │ 5,009元 │ │ │司 │ │ │ │ │ ├──┼─────────┼──────┼────┼──────────┼──────┤ │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96,928元 │ 1.6% │ 2,239元 │ 2,239元 │ │ │限公司 │ │ │ │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745,032元 │ 12.29% │ 17,195元 │ 17,19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156,036元 │ 2.57% │ 3,596元 │ 3,596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滙豐( 台灣) 商業銀│1,027,601元 │ 16.95% │ 23,715元 │ 23,715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261,589元 │ 4.32% │ 6,044元 │ 6,044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631,216元 │ 10.41% │ 14,565元 │ 14,565元 │ │ │限公司 │ │ │ │ │ ├──┼─────────┼──────┼────┼──────────┼──────┤ │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529,468元 │ 8.73% │ 12,214元 │ 12,214元 │ │ │限公司 │ │ │ │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1,396,439元 │ 23.04% │ 32,235元 │ 32,23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881,983元 │ 14.55% │ 20,357元 │ 20,357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1│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 119,018元 │ 1.96% │ 2,742元 │ 2,742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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