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1號聲 請 人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丞濬 代 理 人 黃智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而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是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郭德釧 附 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 二、聲請人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總歸戶資料,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四)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七)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二)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清償或執行情形等。(三)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四)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六、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有無積欠關於員工之薪資,如有,請陳報具體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每月基本支出費用為多少,請詳列項目並製作表格。九、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十、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十一、聲請人聲請狀附表一各裁定之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