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2號聲 請 人 晶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馮昌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晶連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馮昌國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31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能清償債 務,以債務人現實財產及其信用,仍無法清償全部債務屬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晶連股份有限公司受疫情影響,出口大陸之訂單均停擺,資金產生嚴重缺口,已於民國109年3月17日召開股東會通過解散公司之決議,並經新北市政府於109年4月9日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馮昌國律師為清算人 ,已呈報就任,經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29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目前財產為:⑴現金新臺幣(下同)1,571,471元; ⑵應收帳款287,855元,然債務人位於日本求償困難;⑶存 貨70,559元;⑷預付款項1,963,481元(含清算之律師費代 支付費用20,000元、預付貨款405,222元、留底稅額1,534, 829元、進項稅額3,430元);⑸其他非流動資產106,468元 ,共計3,999,834元,負有如附表所示債務(政府優先債權 部分業經行政執行署執行;員工優先債權部分均已主動清償),資產顯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爰聲請准予宣告破產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其有上開資產及負債,業據其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清冊、元大銀行存摺內頁、應收帳款明細、債權證明文件、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9號民事判決、動產拍賣報價單及發票、資遣員工通報名冊、預付款項明細及交易憑證、進項稅額明細、其他非流動資產明細、109年3、7、8月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件為憑(本院卷第21-33、61-251、293-323、335-349頁)。 又本院依職權函詢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勞工退休金、勞健保費、滯納金、罰鍰等,聲請人積欠勞工退休金112,522元 、勞保費及墊償提繳費21,502元、新北市政府罰鍰300,000 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9年12月2日北區國稅板橋服字第1090133590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11月3日勞退二字第10910220340號函、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2日新 北府勞業字第1092088618號函在可按(本院卷第281-285頁 ),惟前開勞工退休金112,522元、新北市政府罰鍰300,000元,業經行政執行署執行,有聲請人所提元大銀行存摺內頁可佐(本院卷第315頁)。從而,聲請人之資產顯有不能清 償其所負債務之情形,而具有宣告破產之原因。再聲請人現存資產總額3,999,834元,尚有相當資產可以組成破產財團 ,足以支付優先債權、破產財團費用,堪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則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許丞儀 附表: ┌──┬────┬────────────┬────────────┐ │編號│債權總類│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 ├──┼────┼────────────┼────────────┤ │ 1 │普通 │謝家禎 │新臺幣1,580,000元 │ ├──┼────┼────────────┼────────────┤ │ 2 │普通 │中華電信 │新臺幣7,570元 │ ├──┼────┼────────────┼────────────┤ │ 3 │普通 │儀騰科技有限公司 │新臺幣1,722,427元 │ ├──┼────┼────────────┼────────────┤ │ 4 │普通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4,725元 │ ├──┼────┼────────────┼────────────┤ │ 5 │普通 │台灣丸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美金4,550元 │ ├──┼────┼────────────┼────────────┤ │ 6 │普通 │嘉鋐科技有限公司 │新臺幣76,650元 │ ├──┼────┼────────────┼────────────┤ │ 7 │普通 │銘騰科技有限公司 │新臺幣873,414元 │ ├──┼────┼────────────┼────────────┤ │ 8 │普通 │日翔軟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57,750元 │ ├──┼────┼────────────┼────────────┤ │ 9 │普通 │日立先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金9,670元 │ ├──┼────┼────────────┼────────────┤ │ 10 │普通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97,354元 │ │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 ├──┼────┼────────────┼────────────┤ │ 11 │普通 │瀚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8,813,404元 │ │ │ │ │美金300,000元 │ ├──┼────┼────────────┼────────────┤ │ 12 │普通 │河北中瓷電子科技股份有限│美金985.3元 │ │ │ │公司 │ │ ├──┼────┼────────────┼────────────┤ │ 13 │普通 │深圳市塔聯科技有限公司 │美金500元 │ ├──┼────┼────────────┼────────────┤ │ 14 │普通 │東凡科技有限公司 │新臺幣14,159元 │ ├──┼────┼────────────┼────────────┤ │ 15 │普通 │聯邦快遞 │新臺幣35,142元 │ ├──┼────┼────────────┼────────────┤ │ 16 │普通 │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89,169元 │ ├──┼────┼────────────┼────────────┤ │ 17 │普通 │Macallink │美金276,574元 │ │ │ │ │日幣3,564,211元 │ ├──┼────┼────────────┼────────────┤ │ 18 │普通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明 │ ├──┼────┼────────────┼────────────┤ │合計│ │ │新臺幣13,371,764元 │ │ │ │ │美金592,279.3元 │ │ │ │ │日幣3,564,21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