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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高文淵連士綱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6號

上訴人
陳威銘
被上訴人
合眾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6,32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參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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