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 陳威銘 被 上訴人 合眾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6,32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參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