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堡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盛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51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之歷次開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為:我們需要完整書面與庭上錄音資料以供上訴等語。惟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全程參與所有庭期,理應清楚開庭始末,復經閱卷取得該事件完整卷證資料,更已委任律師到庭,尚非須取得法庭錄音光碟始得維護其訴訟上之權利。故本件聲請難認合於前述規定之「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要件,而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