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洪秀郎
- 相對人
- 慶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秀郎
上列聲請人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核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5年度司字第10號以民國95年1月13日板院輔民弘95年度司字第10號函准相對人清算完結之核備,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3條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以下所列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同法第32條規定,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是公司經聲報清算完結准予核備後,如有事實足認清算尚未完結,法院自應裁定撤銷核備。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報相對人慶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經本院以民國95年1月13日板院輔民弘95年度司字第10號函准予核備相對人清算完結(下稱系爭核備)。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核備,聲請意旨略以:今發現相對人公司名下仍有資產尚未處分,清算尚未完結。為此,聲請撤銷系爭核備等語,並提出本院前揭函文、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核無不合。揆之首揭說明,本院應撤銷系爭核備。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