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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2號

撤銷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請人
洪秀郎
相對人
慶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郎

上列聲請人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核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5年度司字第10號以民國95年1月13日板院輔民弘95年度司字第10號函准相對人清算完結之核備,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3條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以下所列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同法第32條規定,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是公司經聲報清算完結准予核備後,如有事實足認清算尚未完結,法院自應裁定撤銷核備。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報相對人慶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經本院以民國95年1月13日板院輔民弘95年度司字第10號函准予核備相對人清算完結(下稱系爭核備)。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核備,聲請意旨略以:今發現相對人公司名下仍有資產尚未處分,清算尚未完結。為此,聲請撤銷系爭核備等語,並提出本院前揭函文、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核無不合。揆之首揭說明,本院應撤銷系爭核備。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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