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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請人
康鄭有晴
相對人
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品潔

以上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乃因強制執行貴在迅捷,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擅自隨意停止執行,惟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法定事由之繫屬,且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命當事人提出相當確實擔保後,例外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職是,倘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執行債務人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列舉之聲請、訴訟或請求,法院即無由依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訴字2009號判決聲請人須支付廖品潔新臺幣(下同)7 萬9,652 元,然廖品潔於民國104年4 月25日親筆請求聲請人支付相對人房租每月2 萬元,支付期間長達1 年,足證相對人積欠聲請人20多萬元,聲請人得以相對人之債權主張抵銷,為此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49303 號執行事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向本院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由依聲請裁定命執行法院停止執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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