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6號聲 請 人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丞濬 代 理 人 黃智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1,288,508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