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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0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6號

聲請人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丞濬
代理人
黃智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1,288,508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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