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 告 五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家瑜 被 告 希望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6,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7,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