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水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貴 被 告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9,52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132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秉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