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頻道租賃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 告 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焜 被 告 台灣藝術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頻道租賃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李秉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