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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9號

給付頻道租賃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告
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焜
被告
台灣藝術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頻道租賃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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