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林采華
- 法定代理人
- 鍾欣穎
- 被告
- 全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以其未滿20歲,故其與被告簽立之借貸協議書上之簽名、蓋章無效為由,聲明確認借貸協議書無效等語,核本件確認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