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1號
- 原告
- 董䕒媛
- 被告
- 云泰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名暉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 萬1,39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 萬89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