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1號
- 原告
- 蕭淵聰
- 原告
- 傳璽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振添
- 被告
- 李明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3,1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3,1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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