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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許瑞東許珮育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1號

原告
蕭淵聰
原告
傳璽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添
被告
李明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3,1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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