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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韓易螢

  • 原告
    瓦器錄音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江政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   告 瓦器錄音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易螢 被   告 江政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2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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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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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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