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2號
- 原告
- 瓦器錄音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易螢
- 被告
- 江政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2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