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 告 瓦器錄音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易螢 被 告 江政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2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