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6號原 告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爾彪 被 告 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7,66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4,459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