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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謝宜雯
  • 法定代理人
    何珉頡、黃宇澤

  • 原告
    吳財福
  • 被告
    青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昌太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0號原   告 吳財福 被   告 青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珉頡 被   告 昌太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萬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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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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