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0號原 告 吳財福 被 告 青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珉頡 被 告 昌太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萬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