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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0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告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琮正
訴訟代理人
林品雅
訴訟代理人
張巧韵
被告
富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廷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萬4,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萬4,3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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