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6號
- 原告
-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琮正
- 訴訟代理人
- 林品雅
- 訴訟代理人
- 張巧韵
- 被告
- 富擇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建廷
- 訴訟代理人
- 周耿德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萬4,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萬4,3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