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 告 卓蘇桂子 卓風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明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函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