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2號
- 原告
- 高安電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新標
- 被告
- 欣聯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