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王雅婷
- 當事人陳財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8號聲 請 人 陳財寶 林瑞揚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佳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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