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陳建名即心誠商行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璇、陳瀅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