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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告
陳建名即心誠商行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璇、陳瀅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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