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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楊雅萍

  • 原告
    陳建名即心誠商行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陳建名即心誠商行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璇、陳瀅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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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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