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7號
- 原告
- 富宥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學成
- 訴訟代理人
- 姚本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思瑩律師
- 被告
- 莊志寬即莊志寬建築師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舒正本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完整」起訴狀繕本1 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