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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0號

返還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告
日商株式会社 J.M.P
法定代理人
高倉美智春
訴訟代理人
陳達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被告
新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8,311,878 元,換算新臺幣(下同)2,357,249 元(以原告起訴時即109 年5 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日幣1 元兌換新臺幣0.2836元計算,計算式:日幣8,311,878 ×0.2836元=2,357,24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864元。

㈡原告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含所附證據)自行送達被告,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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