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2號
- 原告
-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火燈
- 被告
- 鍾爵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 萬2,653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5,75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 萬5,25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