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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5號

返還預繳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告
植木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智民
被告
景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預繳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1,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660 元(陸仟陸佰陸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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