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5號
- 原告
- 植木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智民
- 被告
- 景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預繳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1,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660 元(陸仟陸佰陸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