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 告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軒文 被 告 黃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0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