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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5號

原告
建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娟
被告
宏頂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紀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4,440 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10 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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