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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毛崑山

  • 當事人
    昇億達精密有限公司簡作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0號原   告 昇億達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亮逸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簡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7,5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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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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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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