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0號
- 原告
- 昇億達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亮逸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被告
- 簡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7,5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