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0號原 告 昇億達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亮逸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簡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7,5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