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 告 廖偉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師陳力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7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