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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告
廖偉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師陳力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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