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許瑞東、張筱琪、宋家瑋
- 法定代理人簡瑞慶、邱德圳
- 當事人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8號原 告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被 告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圳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8,7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76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3,263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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