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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許瑞東古秋菊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告
富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鵑
被告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澤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8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0,300 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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