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 告 隆太生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香明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愛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 萬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5,5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