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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9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0號

原告
樺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雪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5,35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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