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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9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告
正連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梁連撣
被告
大喜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5,960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6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9,124 元。

㈡原告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1 件,並應將繕本(含所附證據)自行送達被告,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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