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1號
- 原告
- 正連汽車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梁連撣
- 被告
- 大喜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5,960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6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9,124 元。
㈡原告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1 件,並應將繕本(含所附證據)自行送達被告,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