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0號
- 原告
- 寶通商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道寶
- 原告
- 簡雅玟
- 被告
- 園中天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鄒采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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