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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停車位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林琮欽
  • 法定代理人
    簡道寶、鄒采姈

  • 原告
    寶通商業有限公司法人簡雅玟
  • 被告
    園中天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0號原   告 寶通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道寶 原   告 簡雅玟 被   告 園中天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鄒采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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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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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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