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0號原 告 寶通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道寶 原 告 簡雅玟 被 告 園中天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鄒采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