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9號原 告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被 告 建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顯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293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499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