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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9號

原告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被告
建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顯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93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499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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