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7號
- 原告
- 陳映瑾
- 被告
- 富利源冰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