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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5號

原告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凱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被告
喬治費歇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玖拾肆萬肆仟參佰元,折合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參萬零陸佰玖拾柒元(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 年8 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29.79 元計算,計算式:944,300 ×29.79 =28,130,6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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