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6號原 告 伸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琨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嘉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8,63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