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84號原 告 豐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裕 被 告 富順雜糧行即施玉琴 尚岳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勝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7,8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