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號
- 原告
- 緯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書岑
- 被告
-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佩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 萬6,52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 萬6,53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6,037 元(柒萬陸仟零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