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緯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書岑 被 告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佩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 萬6,52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 萬6,53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6,037 元(柒萬陸仟零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