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2號原 告 巨豐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仁 原 告 蕭宇晟 訴訟代理人 賴淑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945 元(伍拾玖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計算式:495,945 元+100,000 元=595,9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