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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2號

原告
巨豐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仁
原告
蕭宇晟
訴訟代理人
賴淑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945 元(伍拾玖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計算式:495,945 元+100,000 元=595,9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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